新加坡商業投資/ 存款移民

最新訊息:新加坡自2012年4月中起,-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(GIP)更新申請標準。

新加坡2012 – 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 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(GIP)- 2012-4-15

外國商業人士有興趣在新加坡進行創業或投資者,皆有資格按2012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(GIP)的新規定申請永久居留權(PR),投資者本人、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,均可在該計劃下申請成爲新加坡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ce(PR).
 
投資計劃選擇:
■投資計劃(A)
投資至少新幣250萬元在新加坡設立公司開創業務或投資擴充現有的業務。
■投資計劃(B)
投資至少新幣250萬元在政府已批准的投資基金。

 
申請資格:
投資者需有(a)豐富的經商經驗 (b)成功的創業經驗 (c)投資計劃書(選則A案)
 
評估標準 
(企業主擁有創業與經商經驗的申請者須符合以下條件:
 
(a)  申請者須至少有三年的商業經驗,並提出公司近三年的審計財務報告。
  
(b)  申請者依行業別要求公司營業額標準:
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 **房地產或建築業:近三年的營業額,年平均達到 新幣2億元以上。     (約台幣48億)
       **其它行業   :近三年的營業額,年平均達到 新幣5仟萬元以上。 (約台幣12億)
 
        注: 申請者可以加入其它所屬公司的營業額一起併入計算以達到要求。
 
(c)   如果申請者公司為私人有限公司,申請人須持有至少30%股權。
(d)  其他考慮條件包括申請者在公司擁有較高的股權、職責及公司利潤..等因素。
 
   
申請成員:
♦ 投資者本人、配偶、 21歲以下未婚的子女。 
♦ 投資者本人及配偶的父母、已滿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可申請長期探親證(Long Term Visit Pass),在新加坡居留。  
 
 
  
最新訊息:新加坡自2012年4月中起,存款移民(財務投資者計畫),暫停申請。
新加坡2011 – 存款移民 (財務投資者計劃)
 
條件摘要:
1. 申請人個人淨資產超過新幣2,000萬者均可申請、無年齡限制、無須交代資財來源。
2. 選擇”A”方案- 需存放新幣1,000萬金融資產在新加坡金融機構帳戶五年。
3. 選擇”B”方案-需存放新幣300萬金融資產在新加坡金融機構帳戶五年,並購買別墅。
4. 申請者在財務投者計劃下產生的股息,增值及利息收入可被提取。
5. 申請者可包括其配偶與21歲以下未婚之子女一同申請。
6. 申請人父母與岳父母亦可一同申請,每增加一位,需額外增加250萬新幣。
 
備註:
 
金融資產可以存放如下(1)銀行存款(2)資本市場產品(股票、債券等)(3)保險(4)信託投資..等其它金融投資產品。